为建立热爱科学、治学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科学研究队伍,营造积极的学术氛围和健康的学术环境,维护新疆兵团南疆化工资源利用工程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参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条例。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实验室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以工程实验室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科技工作者。
一、工程实验室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在开展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和数据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注。
三、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协议,签订并认真执行合同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实际研究人员、指导人员和试验辅助人员。
四、试验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五、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六、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以下行为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虚构、伪造和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四)一稿多投。
(五)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七、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奖项、劝离实验室研究队伍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所得的成果和利益,包括论文、奖励、奖金等予以撤销或追回。
九、工程实验室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十、在技术委员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本规范由工程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