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保护实验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加强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和太阳集团欢迎您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验室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研究工作涉及的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的知识产权。

二、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特指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等)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三、所有与实验室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实验室批准。

四、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办理有关离室手续,移交科研原始记录、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实验室或有证明的自行销毁。

五、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如需继续使用实验室实验材料,应与实验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实验室有关材料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实验室署名,署名形式为“新疆兵团南疆化工资源利用工程实验室”(英译为:Engineering Laboratory of Chemical Resources Utilization in South Xinjiang of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研究人员毕业、调离后利用属于实验室职务作品、职务成果及其产业化的成果也应以实验室署名和与实验室签订有关协议与合同。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

七、非实验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实验室签订书面协议。

八、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实验室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九、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

十、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进修生、本科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等。

十一、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本工程实验室。